咨詢服務需求背景
員工持股與國企改革歷來相伴而生,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對員工持股,第五章第19節作了規定:“進一步指出探索實行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堅持試點先行,在取得經驗基礎上穩妥有序推進,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隨后,《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以下簡稱“4號文”)、《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以下簡稱“133號文”)相繼出臺,為新一輪的員工持股拉開了序幕。
員工持股在國企改革,特別是國企混改當中,是應當首推的一項改革措施,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項改革措施,更是一項長期有效的改革措施。新一輪員工持股試點開展至今,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激勵效果也已初步顯現。在這一輪國企混改熱潮中,員工持股無疑成了最閃亮的焦點之一。
解決方案
方案設計思路



激勵模式的選擇

激勵對象的選擇

激勵數量的確定


退出機制的設計


西姆國企股份退出設計三維模型
國企混改員工持股退出機制設計非常重要,對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下,如何對員工得到公允的股份退出回報需要慎重設計,同時對于國企員工而言,涉及到個人出資,在其退出時,員工利益也需要得到公正公平對待,因此,西姆對員工持股退出機制做系統充分設計,核心思路是:
周延設計各種退出情形,保障未來員工退股各種情形都有制度可依;
對于員工退股,(可以)退給“誰”的問題必須在退出保障和退出可能上說清楚,講明白;
退出節奏上,體現操作便利和員工管控要求,選擇合適的退出時間和節奏;
上述三個要素都會影響退出價格,對于未溢價按凈資產評估價格相對容易操作,對于有溢價的退出價格,非常必要做事前約定相關機制。
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文,第四條第三點“股權流轉”中對員工持股流轉做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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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機制的情形(部分)
1、正面退出
1.激勵對象因公負傷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公司終止與其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
2.激勵對象因退休而離職的;
3.非因自身原因獲有權機構委任調入集團內其他單位,需要調整激勵對象持股結構的;
4.經董事會認定的其他正面退出的情形。
2、中性退出
1.激勵對象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激勵對象非因公負傷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3.激勵對象因公司裁員而退出的;
4.激勵對象按照相關規定提出離職申請并獲得公司同意,與公司協商一致離職的;
5.公司與激勵對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且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
6.經董事會認定認定的其他未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情形。
3、負面退出
1.激勵對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激勵對象因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激勵對象嚴重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侵占、盜竊、泄露商業秘密,以及違反公司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或影響公司聲譽的;
5.激勵對象離職申請未獲公司的同意或未按相關規定提出離職申請而擅自單方面離職的;
6.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而被公司辭退的;
7.經董事會認定的其他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情形。
業績條件的確定


個性化章程可對如下重要事項進行特別約定:表決權(同股不同權),表決事項(重大事項確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責權利明確、決策事項、決策機制等),對分紅權的特別約定受限于133號文。
持股方式選擇

授予價格的確定


稅務處理的安排

股份來源的確定

依法合規、規范操作(涉及文件)


項目操作流程

價值體現
全方位設計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方案,并付諸落地實施,確保在梳理企業戰略的前提下,開展其他各項咨詢活動,;通過實施員工持股,設計包括持股范圍如集團及下屬業務單元的高管;入股價格;出資時間;持股方式;預留股份;持股比例;動態調整等一系列內容,達到激勵員工,激活國有企業的目的。
如需即時了解咨詢服務詳情,可聯系西姆老師,電話13816156139,也可通過在線留言方式聯系我們
《2018年股權激勵行業研究報告》延續了2017年度報告的縝密與細致,堅持用數據說話。報告結合了西姆股權激勵研究院對行業的深刻認識,就宏觀上的人才紅利來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數據與特點、股權激勵典型案例等進行多角度的分析和探討,希望能給所有關注中國股權激勵行業發展趨勢的人士提供一定的參考與幫助。
報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歡迎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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